(一)勞動合同簡介
1、什麽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模板參看附錄四🌔。
2、勞動合同的九項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的分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簽訂此類合同是比一般的勞動合同有相對的穩定性和長久性。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書的主要條款及應註意的問題
1〰️、試用期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沒有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除非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打算解除勞動合同,應在取得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相關證據後並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才能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為期限👨🏻🦽。”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條款
在勞動者不反對的情況下,就工作內容條款👨🎨,勞動合同除寫明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的一般工作內容外,也可寫明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就工作地點,如需要出差或長期派駐外地或企業可能搬遷🦹🏼♂️,都應該在勞動合同中註明。
4、勞動報酬條款
勞動報酬條款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均較為關註的條款。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製度,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做相對詳細的約定。
5、勞動紀律條款
用人單位可將本單位的勞動紀律規章製度的文號寫在勞動合同文本中。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應了解用人單位勞動管理規章製度。
6、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身份信息條款
此部分企業應註意寫明勞動者的地址,並規定就履行勞動合同的相關通知發至勞動合同上的地址後即視為送達。
(三)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據上述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該義務的,將面臨高額的經濟處罰。
(四)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有什麽區別
1、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製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2、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3️⃣⏮,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
4、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鑒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主管部門、高校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製畢業生就業方案、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和判斷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依據👩🏿🦳。
5、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