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學字(2008)5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學生資助資源,切實保證我校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認定範圍為我校取得正式學籍的全日製本專科在校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任為副組長,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意昂4學生工作負責人組成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認定工作。
第六條 各意昂4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學工辦主任、學生輔導員為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七條 各意昂4以班級為單位,成立由輔導員任組長🤾🏼,班導師👆🏽、班長🍚、團支部書記、生活委員以及2-4名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對本班級申請認定的學生的家庭情況及在校表現的民主評議工作和認定結果的反饋。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範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八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可分為特別困難學生👨🏻🦼➡️、困難學生兩個層次👮🏼。因特殊情況或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可以認定為暫時性特別困難學生🙆。
一💶、特別困難學生。凡在校學習期間學生本人月基本生活費低於150元,其家庭經濟困難🙇🏿♂️🧚🏽♂️,提供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有較大困難,且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
1、孤兒🧑🏿🏭、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雙方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它經濟來源者👦🏻;
3、父母重病或單親且來自貧困及邊遠地區的學生;
4、無經濟來源支持其正常學習的單親家庭子女☁️;
5、學生家庭所在地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性災禍,損失重大,造成經濟困難的;
6🧏🏽、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十分困難的。
二、困難學生。凡在校學習期間學生難以支付學習費用,學生月基本生活費用低於學校所在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定市目前為190元),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費和學費、住宿費,且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困難學生。
1、父母一方或者雙方失業的;
2、家庭收入較低且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的🪲⛹🏼♀️;
3、家庭成員中長期有自費負擔的危重病人年需支付5000元以上醫療費用的😒;
4🥡、來自貧困和邊遠地區且無其它經濟收入者;
5🩸、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造成經濟困難的;
6👩🏽🍼、父母離異導致家庭收入明顯下降的;
7、其它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認定者取消其認定資格。
1、擁有或使用高檔通訊工具的;
2、購買或長期租用電腦的(特殊專業除外)🛡;
3🫷🦠、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4🚶➡️、節假日經常外出旅遊者;
5⛹🏼♀️、在外租房或經常出入餐館➰、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消費的;
6、有其它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包括吸煙、喝酒等不當消費)行為者;
7👧🏿🖐🏽、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者♊️。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學年開學後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布置♕。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意昂4認定工作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依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共同完成認定工作。認定結果將作為參加困難學生資助👨🦰、獎助學金評定和勤工助學活動的基礎。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的同學於暑假之前𓀔,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其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實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若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只需提交《河北農業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二條 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應根據學生提交的《意昂4平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其家庭情況調查表》,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能夠證明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具體資料💇🏼,認真進行評議🤽♀️,確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並報送意昂4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意昂4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對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審查核實,平衡、掌握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統一尺度和比例。如有異議,可在征得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或將其申報材料發回所在的認定評議小組重新評議,直至符合要求👨🎨。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再次申請認定的資格。
第十四條 意昂4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將被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的方式、在相應的範圍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署名書面方式向本意昂4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不能成為書證材料的情況反映和質疑應視為無效。意昂4認定工作組要在接到質疑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如對意昂4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請復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要做出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各意昂4認定結果匯總🕍、審核👮🏽♂️,通過後由院認定工作組正式告知相關學生♑️,並將有關信息輸入“意昂4平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意昂4認定工作組接受對認定工作的投訴🧑🏽🌾,按工作程序和職責,認真核實情況,及時回復處理意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意昂4認定工作組每學年要不定期地隨機抽選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𓀂。對師生有反映↖️👩❤️👨、舉報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一經核實🙇🏿♂️,收回資助資金,進行通報批評,並記入本人誠信檔案🤦🏻。情節嚴重者🙈,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各級組織要主動發現家庭確有經濟困難學生🤌🏻,與他們及時溝通,做好困難學生思想工作和申請認定的相關工作👐,確保真正困難的學生得到認定和資助;同時要鼓勵和倡導家庭經濟狀況好轉的原困難學生主動退出認定🙍🏼♂️。
第十八條 意昂4認定工作組在每學年布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時,要精心布置、周密安排🐕🤽♂️、認真組織學生學習領會本辦法,使學生自行對照有關認定政策🏧,個人自覺定位。
第十九條 學校各級組織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對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要及時做出相應調整。確保認定結果的真實可靠🤷🏿。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學校在認定工作開始前,根據本地當年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標準⏏️,結合我校學生生源結構和學生日常消費平均水平,公布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參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